西北化工研究院基本建設工程審計實施辦法 |
發布時間:2013/9/25 13:04:52 瀏覽次數: 次 來源:本站 |
西北化工研究院 基本建設工程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本建設工程的審計監督 ,規范審計工作,提高投資效率,根據陜西延長石油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集團公司)《基本建設工程審計實施辦法》、《北化工研究院基本建設、技術改造和維修項目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法規和制度,結合本院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本部、院屬獨立法人實體及控股公司的基本建設工程審計工作。技術改造、大修及維修等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。 第三條 基本建設工程審計按照本院規定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組織實施。“限上項目”由工程管理部初審后,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預決算部復審;“限下項目”由工程管理部審核后,再由監察審計室組織審計。 第二章 審計范圍及內容 第四條 參與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,對其合法性、真實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。 第五條 對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手續的完備性進行審查。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: (一)項目立項、土地征用及開工等有關批文和證件是否齊全。 (二)項目施工及技術服務是否按照要求實行招投標制度。 (三)項目資金來源是否合法、可靠、到位。 (四)施工圖紙的設計單位是否具有相關資質。 (五)“三通一平”工作是否合規,費用計算是否正確。 第六條 參與基本建設工程的招標、議標活動,對其進行審計監督。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: (一)招標文件是否經招標辦審核備案。 (二)“標底”文件的編制者是否具有資質。 (三)“標底”文件在開標前是否保密。 (四)投標單位是否經招標辦審查備案。 (五)評標小組的組成是否符合規定。 (六)評標小組是否按照評標規定確定中標單位。 第七條 參與基本建設工程有關經濟合同(含協議,下同)的審查,對其進行審計監督。監督的要主內容包括: (一)合同是否合法,手續是否完備,內容是否完整,責權利是否明確,尤其是工期、工程質量、保證金、違約金等條款是否明晰準確,有無寫明“造價按審計結果結算”的條款。 (二)技術服務、工程施工等合同,收費是否合規、合理。 (三)設備訂貨合同,是否符合設備采購計劃,結算方式、外匯比價、稅費、提貨地點等是否合理。 第八條 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圖預算進行審計(可與工程決算審計一并進行)。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: (一)預算金額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許范圍以內。 (二)預算是否按圖編制。 (三)工程量(工程量清單)的計算是否符合標準、是否計算正確。 (四)套用的定額、指標是否準確,定額換算是否符合規定。 (五)各種取費基數和費率選用是否合理、準確。 第九條 參與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,主要對驗收程序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計監督。 第十條 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。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: (一)工程結算資料是否合法、合規,真實、完整。 (二)計價方式是否合規,是否執行合同約定條款,工程量清單計算是否符合計算規則。 (三)清單項目綜合單價調整是否有依據,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、招標承諾和合同約定。 (四)工程項目、工程量等變動部分手續是否完備、合理、合法。 (五)工程項目、工程量有無遺漏或重復計算,工程量(工程量清單)是否真實。 (六)主要材料消耗量計算是否正確,材料價格是否與報價相符,價格調整是否有依據。 (七)甲供材料的品種、數量和結算是否正確。 (八)甲方單獨分包項目工程量的劃分和結算是否正確。 (九)措施費用調整是否有依據,計算基數、取費標準、計算程序和計算結果是否正確。 (十)各種稅金及規費計取是否合規。 (十一)工程結算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。 第十一條 對竣工決算進行審計。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: (一) 項目建設程序是否合規,手續是否齊全。 (二)竣工決算報表(工程概況表、財務決算表、交付使用資產表)編制是否齊全,數字是否正確,手續是否完備。 (三)建設項目概(預)算及其調整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報批。 (四)項目建設是否按照批準的概(預)算進行,有無預算外工程,有無擴大建設規模、提高建設標準、重大質量和經濟損失等問題。 (五)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、采購等經濟活動,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招標,是否簽訂業務合同,合同是否合規合理,是否履行合同約定條款。 (六)資金來源是否合法、使用是否合理,工程款是否按工程進度及合同規定比例支付,是否留足工程尾款。 (七)竣工決算金額是否真實,有無其他費用或生產成本擠占現象。重點審查工程前期費用是否真實合法;工程結算是否經過審計,是否按照審計核定造價辦理結算付款;工程物資入庫領用手續是否齊全,數字是否真實;財務核算是否合規、正確等。 (八)竣工決算金額有無超過概算,超概算部分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報批。 (九)交付使用財產是否真實、完整,移交手續是否齊全。 (十)核實工程結余資金及物資,是否有隱瞞、轉移、挪用資金或物資現象。 (十一)建設單位內控制度是否健全,是否得到有效執行。 (十二)法律、法規及規章規定的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。 第十二條 工程結算未經審計,不得辦理財務結算手續;竣工決算未經審計,不得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。 第三章 審計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條 對于需要審計的基本建設工程內容,各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提請審計部門進行。 第十四條 工程結算審計,一般應在分部或分項工程結算編制完成后,經工程管理部審核后及時進行。審計完畢,應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定案表。 “限上項目”工程結算,由工程管理部初審后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預決算部審核,根據審核結果由集團公司審計部組織審定。 “限下項目”工程結算,由院工程管理部審核后,由院監察審計室組織審定。 第十五條 竣工決算審計,在建設項目初步驗收合格、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后進行。審計完畢,應出具審計報告。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:單位及項目建設基本情況;竣工決算情況,即項目建設投資完成情況;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;審計意見及建議。 竣工決算審計,由監察審計室組織實施,其中“限上項目”竣工決算審計報告,須抄報集團公司。 第十六條 在實施工程結(決)算審計工作時,相關部門應當提取以下主要資料: (一)工程項目批準建設、監理、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; (二)概(預)算、結(決)算資料及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投標文件; (三)合同、協議、有關證照; (四)施工圖或竣工圖; (五)工程量計算書; (六)材料費用資料; (七)取費資料; (八)付款資料; (九)施工組織設計; (十)工程變更簽證資料; (十一)隱蔽工程資料; (十二)工程項目決算的財務資料; (十三)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。 第十七條 在工程(結)決算審計過程中,必要時,審計門部可會同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,對以下項目進行現場查勘核實: (一)分部或分項工程量; (二)實際施工用料偏離結算的工程項目; (三)變更設計的工程項目; (四)交付使用的資產; (五)預留的尾工工程; (六)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項。 第十八條 “限上項目”單項工程結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,應在工程管理部審計的基礎上,由集團公司審計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復審。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,工期在五年以下(含五年)的,一般實施一次審計;工期在五年以上的,可以在建設期間實施兩次以上(含兩次)審計。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,由監察審計室組織實施,一般不得委托社會中介機構。特殊情況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時,“限上項目”須報經集團公司審批;“限下項目”應報經院計主管領導審批。 第二十一條 受托社會中介機構,必須具有工程結(決)算審計資質。 第二十二條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,應簽訂審計業務合同。合同應明確以下主要內容: (一)審計內容。 (二)審計時間、審計質量、審計報告等有關要求。 (三)審計費用的計算標準、支付時間與方式。 (四)其他相關內容。 第二十三條 工程結(決)算審計費用,原則上執行陜西省《基本建設工程概、預算、社會審計、查證、驗證收費標準》。其中:基本審查費按照規定最低標準計算,核減費可按最高標準計算。基本核減費與核減費之和一般不得高于核減額。 第二十四條 工程結(決)算審計費用,一般在審計報告及管理建議書提交后進行結算支付。若審計所需時間較長時,可按照有關規定預付部分審計費。 第二十五條 對于工程造價包死的工程,審計人員應參與工程造價的談判、合同審查等活動,實施審計監督。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為了鼓勵審計人員加大審計力度,對于成績突出的審計人員,可以給予表彰或適當獎勵。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,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,構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 (一)內部審計人員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泄露企業秘密行為的; (二)被審計對象拒絕提供審計有關資料、弄虛作假、妨礙審計工作行為的; (三)被審計對象拒不執行審計決定、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的; (四)受托中介機構在審計中弄虛作假或違反國家規定執業行為的。 第二十八條 工程審計中,發現施工單位對審計結果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認可的,或工程結算核減額(各級審核及審計核減額之和)超過結算送審金額30%以上的,監察審計室應當向有關部門建議,將該單位列入本院市場準入“黑名單”。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監察審計室負責解釋。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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